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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不付錢~車主避不見人


黃OO 發問於 2017-09-04 | 台北 | 其他

Q: [quote="黃 先生/小姐"]你好
我跟我老公自開一間修車廠,在7/24 幫一位轉介紹的客戶維修引擎及冷氣部分本車是送機蛋的機蛋商貨車.於7/28交車付款.不料8/3電話告知車子拋錨在八卦山隧道外當時我們也立即做後續拖車維修處理.拋錨原因是水箱破裂未停駛繼續行駛到溫度過高拋錨 造成之前幫車主維修好的引擎報銷.
電話中有告知車主車子的狀況並建議引擎汽缸床部分無法再次維修需更換新的需56800(含水箱其他毀損零件)我老公體諒車主的無奈並說此次工資6500不收取費用再扣零頭收5萬就好,車主也有答應並要求盡快修復因需送貨.我們當下連續兩天加班幫車子修理於8/6電話通知車子好了可以領取.但車主說當天不在叫我們隔天再牽車給他.到了8/7致電卻回沒現金可否收票,當下並委婉拒絕(有詢問過介紹人,對方告知車主收過芭樂票會擔心把票給我們)後來車主說8/12會來結算並牽車,怎料是派員工來取車但沒帶修車費用,當下也僵持很久後來我老公是以車主隔天來牽時先付3萬費用才可先牽走剩餘兩萬車主是說8/16會付清
但現在擔心的是車主如果真的三萬來牽車後續兩萬怕很難收回來,不知有何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quote]

您好

建議您8/12車主先付3萬元時,即行使民法上之留置權,待車主8/16將餘款結清後再將車交還。
或者於8/12車主交付3萬元時,請車主就餘款2萬元部分簽立本票,作為自保。

民法第928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以上請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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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情
按照許律師的建議行使民法第928條,並告知對方需付清修車款項才可牽車.
但未料到對方自此避不接電話也找不到人
這中間是透過當初介紹對方來我們這修車的介紹人聯絡
一直到9/4介紹人傳賴告知說對方住院
我詢問對方怎麼了?住哪間醫院?介紹人卻說他也不清楚還說是別人講的.
對此後續應該如何處置?
對於民法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
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
,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該權利應如何執行?煩請不吝高知~謝謝!

本票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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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情
按照許律師的建議行使民法第928條,並告知對方需付清修車款項才可牽車.
但未料到對方自此避不接電話也找不到人
這中間是透過當初介紹對方來我們這修車的介紹人聯絡
一直到9/4介紹人傳賴告知說對方住院
我詢問對方怎麼了?住哪間醫院?介紹人卻說他也不清楚還說是別人講的.
對此後續應該如何處置?
對於民法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
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
,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該權利應如何執行?煩請不吝高知~謝謝![/quote]


您好

如此情形,您可按民法936條之規定,對於行使留置權後,對方仍置之不理之情,實行留置權。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通知對方前修車款項已屆情未清償,若於一個月期限內仍未不出面處理清償時,
您將就該車輛進行變賣取回修車款項優先清償。
或者準用民法第893條質權實行之規定, 以拍賣等方法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如不於前項期限內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936條第2項) 故您可以拍賣該車取償,或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以上請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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