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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職


林OO 發問於 2017-09-02 | 高雄 | 其他

Q: 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三董一監察,我擔任董事長一職,兩位董事是朋友,實際負責人是監察。
我跟朋友要退出公司,因實際負責人找不到人選,我跟朋友該怎麼做才能完全退出公司。
我接手前的稅金沒繳,我會有影響嗎?要怎麼做才不用承擔責任。
我接手後公司沒營業也沒開發票。我跟朋友很急著要退出。

三董一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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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您好:

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有以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又經濟部八0、九、七商二二三八一五號之函釋內容:「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三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四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故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經公司之承諾」

您是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而董事長又具有董事身分,按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之規定,您與公司之關係為委任契約,隨時均可辭任董事,不須經由公司承諾,請您不用擔心!

您又稱:你接任董事長前公司稅捐尚未繳納,是否會有影響?

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由於您是該公司負責人,可能有被限制出境之危險,還請您多加留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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