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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股東於公司盈餘要怎麼分配


小OO 發問於 2017-08-29 | 新竹 | 其他

Q: 公司1位股東於105年7月22日轉讓給新股東,那在106年6月開會股東常會要分配105年盈餘時,是新舊股東都要分配嗎?還是公司決定給新股東或是舊股東就好?公司法是否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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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生/小姐您好:

按「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公司法第165調定有明文。

原則上各公司可訂定權利分派基準日(也稱除權除息基準日),公司於法令限制內,得自行訂定該日期,即於該日後買入股票者,即無權利分派之權利,屬於公司自治事項。

基本上您的情況,假設106年6月1日為權利分派基準日,舊股東於該日前已喪失股東身分,僅需分配予新股東盈餘即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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