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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所應具備的文件?


林OO 發問於 2017-08-28 | 台北 | 其他

Q: 聲請拋棄繼承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書面-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您好,看了法院的官網,爸爸過世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我" 跟我 "姐姐" 想要辦理拋棄繼承必須要有以上文件,只有姐姐要辦拋棄繼承 因為她房子想讓給我

關於第六項: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爸爸次順位的繼承人是爸爸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有四位...

但都不知道爸爸的兄弟姊妹住哪裡要怎麼通知阿?

該怎麼辦啊?

第六項文件一定要繳交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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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聲請拋棄繼承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書面-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您好,看了法院的官網,爸爸過世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我" 跟我 "姐姐" 想要辦理拋棄繼承必須要有以上文件,只有姐姐要辦拋棄繼承 因為她房子想讓給我

關於第六項: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爸爸次順位的繼承人是爸爸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有四位...

但都不知道爸爸的兄弟姊妹住哪裡要怎麼通知阿?

該怎麼辦啊?

第六項文件一定要繳交嗎?

謝謝



您好

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通常會以存證信函寄發之方式作為通知送達,這是必要之證明文件。
如次順位繼承人已失聯許久,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本案您應該先向戶政機關查調次順位法定繼承人戶籍,並以存證信函通知渠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如確實無法送達(例如回執聯以查無此人退件,或多次逾期招領退件而疑有送達處所不明等情),可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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