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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想蓋房的話一定要分割嗎


吳OO 發問於 2017-08-24 | 連江 | 其他

Q: 想請教一下,我們家土地是跟親戚共同持有(我們1/3,親戚2/3),現在我們家想要蓋一棟房子,但是礙於親戚情面長輩不願意提出分割的需求,打算跟親戚告知一下並取得口頭同意就好,我家長輩就連分管契約也不願意提出來簽署,那我想問,未來假如我們蓋房子蓋到一半,親戚那邊反悔叫我們拆屋還地,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站得住腳呢?
假設在告知親戚並取得同意時錄音錄下來,可以做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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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想請教一下,我們家土地是跟親戚共同持有(我們1/3,親戚2/3),現在我們家想要蓋一棟房子,但是礙於親戚情面長輩不願意提出分割的需求,打算跟親戚告知一下並取得口頭同意就好,我家長輩就連分管契約也不願意提出來簽署,那我想問,未來假如我們蓋房子蓋到一半,親戚那邊反悔叫我們拆屋還地,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站得住腳呢?
假設在告知親戚並取得同意時錄音錄下來,可以做為證據嗎?


您好

按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故您若要於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係屬於對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應以共有人過半數極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得為之,
依您提供之資訊,長輩不願意提出分割要求,而僅取得對方之口頭同意,則如此口頭同意對您而言保障不足,的確是有可能對方反悔而遭拆屋還地,是以,仍建議您簽署書面同意文件為宜。
另,您的假設部分,得否作為證據?
按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6 號、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上開判決意旨,若您非出於不法目的又取得對方事先同意,則取得之錄音具有證據能力。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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