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欠方與我司 簽訂儲存設備建置買賣合約,因為設備需要幫他們安裝,但是欠方遲遲沒有回覆裝機地點,以至於買賣合約拖了三個月,儲存設備也交貨,對方公司員工也簽收了,但是欠方員工一直不理會我們的詢問。想請問因為我們於報價單上面告知貨款未付前,該標的物所有權屬於賣方,賣方有權取回標的物,我司需要採取什麼樣的途徑使貨款收回,或者標的物取回呢? 因為對方的拖欠的原因,我司是否可視為已完成合約,並發送存證信函
A:
唐小姐您好:
由於您提及:「報價單上面告知貨款未付前,該標的物所有權屬於賣方,賣方有權取回標的物」。此一約定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稱為附條件買賣。
由於欠方明顯遲延給付價金,您可依契約關係與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規定,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以保障您的權利。
而由於您雙方約定附條件買賣,欠方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您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起訴請求欠方返還儲存設備。
亦可藉由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寄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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