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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時效


陳OO 發問於 2017-08-2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103年甲方與我們合作開發8組模具,加上修改模具,合計費用超過100萬元,但他們分別在103年4月付了20萬,9月付30萬,其他款項至今仍未繳清。
我們是另外委託模具廠商開發模具,意思是我們已經付清了模具廠的錢,但客戶並未給我們款項。
有兩個問題想要請教:
1.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時效是屬於哪一類?是否已過時效?
2.合約對方並未簽章,如果利用通聯紀錄是否也達舉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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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03年甲方與我們合作開發8組模具,加上修改模具,合計費用超過100萬元,但他們分別在103年4月付了20萬,9月付30萬,其他款項至今仍未繳清。
我們是另外委託模具廠商開發模具,意思是我們已經付清了模具廠的錢,但客戶並未給我們款項。
有兩個問題想要請教:
1.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時效是屬於哪一類?是否已過時效?
2.合約對方並未簽章,如果利用通聯紀錄是否也達舉證的效果?



您好

1.依您的情況,應屬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德請求賠償損害。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十五年,您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仍可起訴請求之。
2.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無論其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契約即成立,不以書面為限,故雖對方契約未簽章,您也可以舉證當時之相關通聯記錄或簡旭內容已有意思表示合意之情形,證明雙方已成立契約。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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