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四人合夥開了一間小餐廳,合夥契約在今年十二到期,
我們原本約定一人要出資三十萬,但實際上目前每人分別只有出資二十萬。
現在十二月即將合夥合約到期,其中一人不想再繼續合夥,而另外三人是要繼續營業的,
那該怎麼處理呢?
A:
您好:
A. 如合夥定有存續期間,則合夥人合約到期自得退夥,如其餘合夥人如欲繼續進行合夥事務,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則合夥人可以合夥財產結算予退夥人之股份,但退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所負之債務,仍須負責。
又如合夥到期後,合夥人全體皆無繼續合夥事務之意願,自得解散合夥並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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