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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面,商品有瑕疵但缺貨


藍OO 發問於 2017-08-14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在實體店面購買鞋子,消費前檢查過並無瑕疵狀況,但剪標後穿出過一次,發現鞋面有多處脫膠狀況,在七天內拿回店家處理,我接受店家幫我換貨,但經店家查詢庫存告知該雙鞋子已缺貨,無法換該款鞋子,而要求我更換店內等值商品,無法退貨,但我花這2000元就只想買這雙鞋子而已,怎麼現在變成店家無法供貨的問題要由消費者來承擔換等值商品呢? 請問根據民法或消保法的規定,在消費者於七天內告知店家買到瑕疵品時,而店家又無法提供原本同款鞋子給我換貨時,這時消費者可否請求退款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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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請問在實體店面購買鞋子,消費前檢查過並無瑕疵狀況,但剪標後穿出過一次,發現鞋面有多處脫膠狀況,在七天內拿回店家處理,我接受店家幫我換貨,但經店家查詢庫存告知該雙鞋子已缺貨,無法換該款鞋子,而要求我更換店內等值商品,無法退貨,但我花這2000元就只想買這雙鞋子而已,怎麼現在變成店家無法供貨的問題要由消費者來承擔換等值商品呢? 請問根據民法或消保法的規定,在消費者於七天內告店家買到瑕疵品時,而店家又無法提供原本同款鞋子給我換貨時,這時消費者可否請求退款呢?謝謝。

您好:
一、實體店面沒有七日鑑賞期的問題,這部份應先闡明。
二、本案件涉及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53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若已依時通知店家,而店家又表示無法提供相同種類之鞋子,再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因此,台端原則上應可解除契約,請求退款。店家主張要換等值商品,基本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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