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今年5月成立,本人是董事成員之一。因對公司向銀行超貸額度與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想法差異,
所以本人想請辭董事一職。請教律師,因為該公司成立時間尚短,可以請辭董事職位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產生?何種請辭方式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另外,公司向銀行貸款,本人並沒有簽署擔任連帶保證人,但因本人是董事,必須負連帶責任嗎??
麻煩律師協助解惑,感激不盡!謝謝
A:
程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您未提及公司種類,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不過,從您的問題中,或許可以看出是股份有限公司。
2.如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規定,您得隨時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關係,但您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關係係於不利公司時,充其量,只有賠償公司損害問題而已。就您提到的事實,您未擔任公司向銀行借貸之連帶保證人,且公司剛剛成立不久,為此,縱您現在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關係,因非不利於公司的時期,亦不生賠償公司損害問題。惟究竟是否不利於公司時期?公司有無損害,仍須端視公司能否提出證據以為證明。
3.您得寄發存證信函方式與公司,以正式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關係,並副本送達市政府商管處,如此,公司必須改選董事,您可以與公司脫離關係。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衍鋒律師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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