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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客人不付錢


姚OO 發問於 2017-07-28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經營一間寵物店,我們有做寵物洗澡跟住宿服務。
今年1月份的時候有位客人請我們到府接送貓咪洗澡,並請我們隔天幫她送回家,隔天客人表示他因工作忙碌想再托我們照顧幾天,就這樣一直住到了現在貓咪還在我們店內。
中間透過臉書私訊聯繫多次,客人表示他無法支付費用但他很想念他家的貓所以他想先接回貓咪,我拒絕了,並協商說減輕費用並給予它寬限期讓她分兩期支付費用,若到最後寬限期仍未支付費用則將報警及連絡動保處處裡,客人也在訊息中表示同意。後續款項一直未匯入,也幾次詢問客人何時會付款,有時已讀不回,有時又是繼續打悲情牌表是湊不到錢,通融的約定時間過後仍未付半毛錢,也以訊息告知說那就取消所有優惠,按照正常住宿費用計算至他付完前為止,客人也表示同意,客人不斷表示他很想要帶回貓但他沒有錢,沒有付錢我們真的也無法讓她帶走貓貓,且我們許多客人得知了貓貓的狀況之後表示有意願想給他一個新的家,我現在既收不到錢也不知道能不能夠將貓貓認養給他人…

若是將貓貓認養給他人請問我會觸犯什麼法條嗎?
又另外若客人一直無法付款我能將貓貓怎麼處理呢?

備註:客人手機並未更換,但在中間連絡過程中有提過她在忙搬家,基本都是以訊息聯繫,客人也從未親自到本店協調,所以也無紙本借據或契約書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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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姚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茲回答如下

1.若是將貓貓認養給他人請問我會觸犯什麼法條嗎?

您與客人間應屬民法第528條以下之委任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到府接送貓咪洗澡並送回家,並於同意客人多照顧數日之請求。

目前由於客人無金錢給付委任報酬,故您留置該貓咪於您店內,該貓咪目前所有者仍為客人,您僅係業務上持有該貓咪,貓咪並非為您所有,請先注意。

若您決定將貓咪給他人認養,恐有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虞,可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且若事後客人有錢給付委任報酬後,您拿不回貓咪給客人,另有民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建議您先不要擅將該貓咪出養予他人,避免民、刑事上訴訟發生。

2.另外若客人一直無法付款我能將貓貓怎麼處理呢?

如您可接受部分金額給付,可與客人談和解,請他給付部分價金與您,即可取回貓咪,也減少您須負擔貓咪飼料費、清潔貓砂等問題。

或您可主張將該貓咪作為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之後該客人對您之委任報酬債務即消滅,您也可以因為獲得該貓咪之所有權,自行出養該貓咪。

若上開方式您都無法接受,則必須起訴請求返還委任報酬、或先發送支付命令,請客人給付委任之報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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