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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關於金融業的規定

關於金融業的規定


邱OO 發問於 2017-07-24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在下將於近期內到銀行業上班,但是金融業有規定職員禁止在外兼差。
想請問若對於該董事職務並未領取薪資酬庸也無投保勞健保且該公司並無營運任何業務,這樣的案件是否可以算是例外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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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邱先生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規定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金融業皆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董事的競業禁止皆有明文規定,凡是掛名董事者,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公司得行使歸入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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