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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因變更地址導致顧客包裹遺失

因變更地址導致顧客包裹遺失


賴O 發問於 2017-07-05 | 苗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我們公司在請郵局配送包裹(掛號)後,客戶才告知地址要變更。惟郵局亦讓第3人(非大樓管理員)簽收該包裹,嗣簽收人也弄丟該包裹。現客戶要求公司應賠償?
1.請問我們公司可否主張送達地址無誤而免責?
2.客戶主張郵局係我們公司代理人,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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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賴先生/小姐您好:

你與客戶間民法上之契約關係,應屬買賣契約,合先敘明。

而在此先回答您的第2個問題:客戶主張郵局係我們公司代理人,是否有理?

您的客戶主張應有理由,按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而郵局係由您委託配送包裹,性質上屬於您的使用人,其故意過失應由債務人,也就是您負擔責任,除非您的契約有另外排除本條之規定。

然而,原先之清償地,經由客戶告知後變更,改為第三地,則您的問題:請問我們公司可否主張送達地址無誤而免責?

次按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所謂危險負擔,即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時,對該項損失應由誰負擔之問題。

此處,按民法第374條之規定,若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原先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時,此時該包裹之毀損、滅失等情事,應改由買受人負擔,故您公司應不用賠償該包裹滅失之損害。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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