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我是在網路上販售商品的賣家。賣場皆遵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有遇到一個買家,商品於 3/1取件後,3/2日即申請退貨。賣場派宅配物流去收取商品,卻一直遭到買家刁難,不是要物流晚上10點去收件(現在一例一休根本不會到那麼晚),不然就是聯絡不到人,不然就是說出國了。期間賣場派車達12次之多皆無法取回。最後買家又反應為何不去收退件,一個月之後才收回商品。這樣我們還是必須接受退貨嗎?(賣場都換季了)。想請問法律對於收取退貨有沒有時效限制?不然賣家虧損很大,不管是人力或物力上。感謝回應~~
A:
詹先生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賣方需配合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惟法律對於收取退貨並無相關規定,因實務上大部分退貨方式為消費者可自行將貨物寄回,而賣方需負擔運費,如此一來就不會有您所遇到的這類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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