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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關於著作人格權行使

關於著作人格權行使


王OO 發問於 2017-06-19 | 台北 | 其他

Q: 公司與政府機關承標勞務採購計畫,需進行調查並繳交文字與照片成果,其中契約書上與智財權相關條文,載明政府機構取得所有權利。請問由於著作權法中有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該契約書中載明政府機構取得所有權利,那對於完成該項任務的著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是否也代表被政府機構所取得了。在網路上查詢一般認為著作人格權不可拋棄,契約書中所載是否有違法嫌疑?
契約書中所載明的「取得有權利」包含的範圍有多廣?
謝謝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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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您好:
依照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
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係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確實是無法讓與,但須注意第15條第2項的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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