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若採買國外它牌食品, 並換上自行設計的標籤、logo進行轉賣,
這樣的銷售模式是否有違法?
謝謝!
A:
里歐您好,
按商標法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若您自國外購買真品轉賣,依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不會構成商標侵害,惟您換上自行設計標籤進行轉賣,依商標法36條2項後段之規定,已構成商標侵害。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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