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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17-05-22 | 高雄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買家一年前在網路向我訂購商已付一部分訂金,上個禮拜有在拍賣網站通知買家三日內付清尾款,否則視為棄標,目前買家尚未回覆,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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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賴先生您好: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故,若買家已付訂金,您與其隻買賣契約推定成立。

而買家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有交付價金之義務。若買家直至今日尚未給付尾款,則構成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遲延,按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您可請求期間所受損害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並按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沒收買家之定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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