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土地公廟無權占有到本人公司後方土地提請拆屋還地訴訟,被告為廟方管委會(未登記),一審開庭期間皆由當地里長代理出席,一審判決結果本人獲得勝訴.
之後,里長於法定20天內代為提請上訴,但上訴理由狀之上訴人卻是直接以里長名義提出,且未註明其為廟方管委會之上訴代理人,請問這樣的上訴理由狀有效嗎?法院會直接駁回嗎?還是會以什麼方式處理回應?
A: 上訴人必須是以案件當事人名義『原告或被告』方能上訴。因此若是未具備合法上訴人名義而提起之上訴,為非法上訴。目前程序法院於期限內會請書記官詢問是否欲補正,若未補正,則法院會以未經合法上訴為理由駁回。您的勝訴判決將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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