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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收不到


WO 發問於 2017-05-14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請問一下
我方有出貨給買方,自3月份貨已交付,但貨款到現在都還沒收到,該怎麼辦!?
當時有報價單,簽收欄沒簽名,這樣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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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復如後,供您參酌:
一、依據您所述是單純貨款未付,需先確認是否有約定付款期限?依據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換言之,設若雙方已經約定付款期限,屆期未支付貨款,貴公司得依法訴請付款,設若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則依據前揭規定,貴公司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經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抑或貴公司亦得逕行起訴或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該公司支付貨款。
三、再者,您所詢問,對方並未於報價單及簽收單未簽名的問題,此係屬於舉證的問題,設若對方於法院抗辯他並未收到貨物?則您應舉證究竟何時送貨至對方?以何方式送貨?交付地點及交付予何人?此亦可傳喚相關送貨之人或貨運公司提供送貨單,另針對報價單未簽名,日後您恐須針對對方同意報價價金做舉證?抑或主張對方若未同意報價單,是否曾提出爭執?收貨後有無針對單價價格提出反對表示?以利您證明。
四、最後提醒您日後交易,仍需請交易相對人簽名確認交易條件,應簽收相關單據,以避免相同情事發生。
謹回覆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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