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雙方要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書,應該怎麼做呢?
A:
您好,依據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簡單來說,只要想簽訂契約的雙方,對於此份契約的必要之點都有合意了,契約就已成立,甚至不一定需要書面。
一般簽立書面契約,是為日後若雙方有爭議時,可拿出來供參考、當作證據。
一份有效的契約,對於契約的必要之點自然需寫清楚,若以買賣契約為例,便需寫明價金、所購商品等,那就是一份有效的契約
當然,契約中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之約定,若有,則該約定無效
惟通常會出現糾紛,都是因為細節方面有問題,而非契約有無效
因此建議您若有簽訂契約的需求,可在網路上下載相關範本,例如工程有工程合約範本,房屋租賃有房屋租賃範本,或洽專業律師依照您的需求量身定作合約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