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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相關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7-04-14 | 台北 | 服務業

Q: 百忙之中打擾,問題有點多,1-3可簡答、第4題麻煩說明,謝謝:
1.客製化商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如球拍消費者指定穿線的規格).
2.網路購買之商品表示使用不習慣,但有使用痕跡或產品包裝已拆或接觸點有輕微使用痕跡,有受七天鑑賞期保護嗎?
3.使用網路平台交易,採【面交】並於交易時買賣雙方確認並檢查商品之完整性無疑,交易後買家購入之商品若未使用還能主張其七天鑑賞期嗎?
4.網路購買的商品為桌球或網求, 購買數量為一包,購入後使用【一顆】覺得不順手,可否主張鑑賞期內要求全部退貨?賣家可否拒絕。
5.若賣家【要求】退貨之商品,買家須先對該商品錄影並由賣家確認完整性後始得裝箱退回以避免對使用痕跡或對使用過的認知產生糾紛,買家是否可拒絕?若買家可拒絕那應該如何保障賣家寄回商品後辨稱無使用過之情況?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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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百忙之中打擾,問題有點多,1-3可簡答、第4題麻煩說明,謝謝:
1.客製化商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如球拍消費者指定穿線的規格).
2.網路購買之商品表示使用不習慣,但有使用痕跡或產品包裝已拆或接觸點有輕微使用痕跡,有受七天鑑賞期保護嗎?
3.使用網路平台交易,採【面交】並於交易時買賣雙方確認並檢查商品之完整性無疑,交易後買家購入之商品若未使用還能主張其七天鑑賞期嗎?
4.網路購買的商品為桌球或網求, 購買數量為一包,購入後使用【一顆】覺得不順手,可否主張鑑賞期內要求全部退貨?賣家可否拒絕。
5.若賣家【要求】退貨之商品,買家須先對該商品錄影並由賣家確認完整性後始得裝箱退回以避免對使用痕跡或對使用過的認知產生糾紛,買家是否可拒絕?若買家可拒絕那應該如何保障賣家寄回商品後辨稱無使用過之情況?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謝謝


您好:
以下回復您的問題,
1.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只要是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均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所以不論是否為客製化商品,只要是因通訊交易之情形,消費者均能主張七天鑑賞期。

2.「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若已經有使用之痕跡,則不受七天鑑賞期的保護。除非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契約解除權不消滅。

3.若是使用面交之方式交易,且買方已檢查商品並確認品質、效用無誤,則不得主張七天鑑賞期。

4.若包裝上為整包,但消費者使用1顆後覺得不順手,想退還"全部",則對於該"1顆"之部分已經"使用",不得主張退還,該使用之部分應由賣方按比例扣除該部分價金,而無條件准許其他"未使用之部分"退貨(若符合七天鑑賞期之內)。

5.賣方無權要求買方對商品錄影,但買方為避免糾紛得自行錄影。關於商品有無使用之痕跡,仍以包裝完整性為主要之辨識方法,除非因檢查之必要,否則買方不得破壞商品之完整性,再次重申,七天鑑賞期不等於七天試用期(除非賣方同意可讓買方試用)。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A: 

[quote="林 先生/小姐"]百忙之中打擾,問題有點多,1-3可簡答、第4題麻煩說明,謝謝:
1.客製化商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如球拍消費者指定穿線的規格).
2.網路購買之商品表示使用不習慣,但有使用痕跡或產品包裝已拆或接觸點有輕微使用痕跡,有受七天鑑賞期保護嗎?
3.使用網路平台交易,採【面交】並於交易時買賣雙方確認並檢查商品之完整性無疑,交易後買家購入之商品若未使用還能主張其七天鑑賞期嗎?
4.網路購買的商品為桌球或網求, 購買數量為一包,購入後使用【一顆】覺得不順手,可否主張鑑賞期內要求全部退貨?賣家可否拒絕。
5.若賣家【要求】退貨之商品,買家須先對該商品錄影並由賣家確認完整性後始得裝箱退回以避免對使用痕跡或對使用過的認知產生糾紛,買家是否可拒絕?若買家可拒絕那應該如何保障賣家寄回商品後辨稱無使用過之情況?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謝謝


您好:
以下回復您的問題,(因法規修正,故更正回覆內容如下)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另有發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明文規定數種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之產業,分別為:(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關於客製化商品之定義,要特別注意,若廠商是提供現有樣式、顏色、規格給消費者加以選擇或指定,不能稱為客製化商品。換言之,客製化商品是指依消費者之需求而量身定做,亦即此商品之特性、效用是依據消費者個人本身的特殊因素而製作,由於此種商品不具有流通性,立法者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經營成本與消費者的權益,消保法授權行政院頒佈上開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故當消費者要求廠商提供客製化商品時,不得再無條件主張七天鑑賞期。

二、「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若已經有使用之痕跡,則不受七天鑑賞期的保護。其實,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規範內容主要是指「七天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坊間大多以「鑑賞期」稱之。此外,除非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稱: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契約解除權不消滅。

三、若是使用面交之方式交易,且買方已檢查商品並確認品質、效用無誤,則不得主張七天鑑賞期。

四、若包裝上為整包,但消費者使用1顆後覺得不順手,想退還"全部",則對於該"1顆"之部分已經"使用",不得主張退還,該使用之部分應由賣方按比例扣除該部分價金,而無條件准許其他"未使用之部分"退貨(若符合七天鑑賞期之內)。

五、賣方無權要求買方對商品錄影,但買方為避免糾紛得自行錄影。關於商品有無使用之痕跡,仍以包裝完整性為主要之辨識方法,除非因檢查之必要,否則買方不得破壞商品之完整性,再次重申,七天鑑賞期不等於七天試用期(除非賣方同意可讓買方試用)。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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