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約13年前,本人(甲方)與在證券行相識之投資人(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100萬元到甲方指定銀行帳號委託甲方買賣台股指數期貨(乙方要求甲方開立100萬本票乙張,以防甲方攜款逃跑),由於在雙方認定停損造成虧損!
乙方直接把虧損餘額領走(非乙方銀行帳號與名字,不知為何乙方可以提領?)
事隔多年於2017/4/10收到乙方持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知!
請問我該如何?
因為要照顧90歲腦血栓的媽媽而無法工作,我是靠領身心障礙補助與領取身心障礙證借採卷行批購刮刮樂彩卷,收取1%傭金。
無業8年來也債務繁鉅,名下只一代步摩托車和郵局身心障礙補助金的撥款帳號
請問我該如何?
A: 建議先確認本票之時效,若罹於3年之時效(自到期日起算3年;見票即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併陳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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