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在露天拍賣 賣遊戲片。但買方說商品特典跟圖片不符合(同一款遊戲) 要求退貨
也同意對方退貨。先寄回商品確認後 在退款。
但買方要求 先退款 才要寄回商品。這樣合理嗎
對方說不先退款 要去消保投訴我。
我該先退款給他嗎。但是商品在他手上 我也擔心先退款給他 導致他商品不退還。損失更大
請問我是否要理會買家嗎
A:
您好,根據您的情形,先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由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以觀,似已賦予您必須在「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之義務。
且參考近年相關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曾有一判決,係買方購買商品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以電子郵件通知解除契約,雖買方通知解除契約後而尚未退回商品之情形,但法院認為其郵購買賣契約仍已經解除,因此,依據民法之相關規定,判決賣方仍須返還買賣之價金予買方。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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