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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七天內將退貨商品寄回去?

七天內將退貨商品寄回去?


許OO 發問於 2017-03-22 | 台南 | 其他

Q: 上網買衣服,但對商品不滿意,已於7日內提出退貨申請,但因為工作繁忙原因超過七日後才將商品寄回去,此時賣家便表示需於申請退貨七日內將商品退回,表示不收取包裹會將包裹重新寄回給我

我上網有查詢到以下:
經通知後,企業經營者應於 (一個月內) 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 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該意思是指,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7日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主張,除方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自 行至消費者住所取回退貨商品,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想請問賣家這樣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企業經營者 書面通知

瀏覽人數:2474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賣家不接受七日後退貨是否合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不論是直接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都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

若是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除雙方另外有約定外,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賣家從收到解約通知之隔天起算十五日內,應派人取回商品。

綜合以上討論,就算沒有直接退貨,也能先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再由賣家取回商品,並不限於在七日內退回商品才能解除契約,若無另外約定,買方亦不須在書面通知解約後七日內退回商品。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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