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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車禍對方提出假執行


王OO 發問於 2017-03-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男友半年前與人在國道發生車禍,我男友是候車追撞對方(前車),民事訴訟一直進行到現在,簡易庭對方勝訴了,所以他現在對我們執行假執行,要求我男友要從薪水提撥3/1來做判決的賠償,但是我們還在上訴期間,以下是我的問題:

1)我們是不是應該將上訴文件寄給法院,告知法院我們還在上訴,這樣就不會被假執行?
2)假執行需要提供的擔保金後續怎麼拿回來?要等我們判決勝訴嗎?
3)假如真的從我男友薪水開始被扣錢,那上訴之後如果勝訴那被扣的錢怎麼拿回來?

以上煩請您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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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執行之意義就是判決確定前之先行執行,目的在避免債務人脫產,因此向法院陳報已經上訴,沒有停止執行效力。
你悶可以依照第一審判決主文記載提供反擔保,請求停執止執行。
無論對方為聲請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或者你們為了聲請停職假執形而提供的反擔保,都必須等到判決確定後,依最終判決結果來判斷是否可以取回及如何取回。
如果已經遭假執行扣走之薪資,嗣後上訴判決勝訴確定,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如對方不返還,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執行對方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
相關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
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
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
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
物之交付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395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
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
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
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
判決適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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