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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國外雜誌


可O 發問於 2017-03-16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想諮詢在台灣販售國外雜誌會有問題嗎?(代購)
於國外帶回放在網路平台販售正版的雜誌,標題有註明是代購商品,以價格的0.5倍售出,請問這樣會有觸犯法律的問題嗎?

瀏覽人數:927

A:  可克您好:
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第87條之1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輸入國外合法重製之著作物視為侵害著作權,但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物且每種均為一份」時,該輸入之著作物原件或重製物即為合法之著作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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