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這個平台讓我們有詢問的機會,感謝!
今天我有個客戶,跟我下單5萬左右的商品,而我也與上游廠商訂貨,隔天也馬上到貨,過了幾天客戶說我騙她是限量商品她才跟我買,不想付款。但這商品是她自己上網搜尋後委託我買的,她自己非常清楚是限量商品,並不是我跟她說明的。之後還在公開網站平台上面張貼此商品實體店擺設,附加文字說實體店還有貨,我騙她是限量商品,她才上當跟我買。
現在這五萬的商品沒人要,而且因為她貼文幾位重要客人不願意與我們繼續合作,小本經營的我們損失很大。
請問我可以提告什麼罪名,請求什麼賠償,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A:
陳先生您好:
由於客戶購買後不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又貼文公開宣稱您對伊施用詐術使其購買您的商品,導致其他幾位客人不願意繼續與您合作,此部分已構成妨害名譽之犯罪。
按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由於該客戶係用貼文,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您可向當地警局前往報案。
若起訴後,您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損失包括5萬元貨款價金及其他客人不願意繼續合作之損失等,您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交裁判費,為其優點。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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