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16顧客網路購物,預計1/20收到商品:不銹鋼便當盒,卻在3/8反應商品瑕疵(商品已使用過),但那是屬於正常情況,顧客要求退貨.
如果欲讓商品回收,測試沒問題的話.
可以拒絕顧客退貨之要求,及向顧客收取相關的費用嗎?
A:
葉先生您好:
按民法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若顧客1/20已收到商品,3/8始反應商品具有瑕疵,可認為其未從速檢查該商品,或怠於通知出賣人該商品存有瑕疵,可解為其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您毋庸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另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所謂之退貨即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貨品,若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您也可以不用接受顧客退貨之要求。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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