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網路賣家
關於訂金收取比例問題想請教
預定進口產品時
我們提供支付訂金方式,再訂購
1.我應該收多少訂金合理呢?
2.法律上有這項規定嗎?我可以收取全額訂金嗎?
3.另外客人因任何因素要退訂,我們應該接受並償還全部訂金嗎?
假設訂購後收到貨,客人發現不喜歡可以退貨嗎?(前提是用預定的方式)
A:
周先生/小姐您好: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原則上定金係用以推定契約成立之用,並無特別明文規定您應收取多少比例之定金,僅需當事人雙方同意即可。
另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如係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民法第249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故,客人若有可歸責事由退訂,則可不必償還定金。
客人是否可退貨,則為客人是否有解除契約權利問題,若客人係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則可不負理由解除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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