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做中古汽車買賣簽訂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合約書有清楚表示毀約的話,訂金不歸還,客人也簽名同意,這樣算成立嗎? 謝謝回復
A:
買賣契約一旦買賣雙方達成意思合致,契約即成立。於買方給付定金之情形,如合約無法履行,應依其理由來判斷定金是否歸還買方。依民法第249條,如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若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於不可歸責雙方之情形,定金應返還買方。
民法第249條
Ⅰ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Ⅱ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Ⅲ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覆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Ⅳ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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