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友人向我借50萬,當時用現金交予友人並未簽單據(借據、支票、本票) ,但友人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現與友人聯絡不上,債務未獲清償,想將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拍賣,但土地登記申請書債務清償日期上註明為不定期,請問是否可至法院執行將該土地拍賣呢?債務清償日期為不定期又代表什麼意示呢?謝謝!
A:
依題旨:你與朋友間屬於金錢借貸關係,要行使你的債權,可以透過訴訟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可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財產取償。但依題旨,如果債務人未出庭承認,(除後述抵押權登記外)您目前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提指稱你的朋友有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但實務上抵押權有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種:(1)如果是普通抵押權,你只要拿抵押權狀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法院准許拍賣才定確定後,即可具狀聲請執行處拍賣抵押物;(2)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抱歉,你還是必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至於,抵押權登記如果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不定期,是指你們是先沒有約定借貸餘何時屆期,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你必須先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你的朋友返還,催告期限屆滿後,你的朋友才必須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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