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計算


王OO 發問於 2017-02-19 | 新竹 | 服務業

Q: 在診所工作,有時上班低於8小時,有時超過8小時。
醫生說屬4 周變形工時行業,若將每個月總工時計算不超過法定工時160小時,即不算加班,是否合理?
每天打卡上班,請問超過8小時不滿9小時,例如有時超過10分,30分,45分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謝謝!

瀏覽人數:538

A:  題旨稱「醫生說屬4 周變形工時行業,若將每個月總工時計算不超過法定工時160小時,即不算加班,是否合理?」,並不正確
勞動基準法規定條文是:
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0條之1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醫療保健服務業為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因此上述2週、4週及8週變形工時,都可以適用,但是並非任由雇主決定,必須經公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又,適用變形工時之每日正常工作時數只能延長2小時,所以只要超過10小時,雇主都必須給付加班費。
另,加班費不是單純以打卡時數計算,必須延長工作是因為雇主要求;如果雇主並沒有要求加班,但員工因其他因素而自己延後打卡,並不能請求加班費。如果是因為在正常上班時數內無法完成,而必須延後下班,一般來說還是要雇主有此要求,或者打簽呈或報告,經雇主或主管同意。
依題旨「每天打卡上班,請問超過8小時不滿9小時,例如有時超過10分,30分,45分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如果沒有公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能單方片面決定採用變形工時,則超過8 小時以上之工作時間應計給加班費;如有有公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醫療保健服務業在合法變形工時(10小時)內,屬於正常上班時間,不計給加班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