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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218條、218-2條、219條、第223條、第220條,監察人責任為公司業務財務監督權、列席董事會、會計監察權、代表公司權及股東會召集權。
次按公司法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若您欲辭任監察人一職,因監察人與公司係委任關係,依民法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您將辭任監察人之意思表示之書面送致公司即生效力,不需股東會同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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