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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給予員工紅利之法律規定與紅利法律上的定義


蔡OO 發問於 2017-02-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們公司都有持續把每月盈餘的部分比例給予同仁,作為回饋,但是經查雖然公司盈餘不必然和員工付出有對價關係,越來越多案例中,勞工局都會傾向算入工資,連部分案例中年終獎金也被算入工資。

因此本公司想要將獎金完全轉換成紅利,所以想請問
紅利的法律定義到底是什麼?如果要讓勞工局到時候沒有挑剔的理由,紅利要怎麼辦理?需要配股票給員工嗎?
另外紅利只能每一年發放一次,還是季度甚至月給都沒關係?

我們希望做到法律完備,畢竟公司給予同仁的獎金就已經如同紅利(營收-成本),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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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235-1條,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依修正理由,紅利分派對象僅限股東,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

回到您的問題,
1.依公司法235-1條,您提到的紅利應為分派員工酬勞,依經濟部2015年06月11日函,本次修正後,倘公司有累積虧損,於計算員工酬勞前,應以當年度稅前獲利,先保留擬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後,再依章程規定計算員工酬勞。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後,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得分派股息,如尚有盈餘,再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2.若您要分配股票給員工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另依經濟部函,員工酬勞係一年分派一次,惟實際發放予員工時,得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均無不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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