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賣場工作,陳列販賣的商品標定價格200元,客人結帳時(尚未付款)電
腦顯示800元,確定是商品標價錯了,基於以客為尊還是賣200元(在此之前
未賣出此商品,所以也不知道標錯定價),回家上網查資料有些疑惑??
請問:
(1)民法第154條第2項的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消費者選取
商品並至櫃檯結帳時(尚未付款),已發現標價有誤並告之客人,這時還認定
是"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必須要以標價賣出嗎?(民法第345條第2項)
(2)是否有預防方式,都以結帳時價格為準。如打上一張公告,表示商品價
格以結帳時為準,張貼在商品前明顯處。(民法第154條:要約當時預先聲明
不受拘束。因為賣場商品數千萬種,價錢每天變動,很難確定標價卡與結帳
時價錢一致)
非常謝謝!!
A:
張小姐您好:
標籤上之價格A與刷條碼得出之價格B不同,賣方不願以A價格售出,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故,買家與賣家需對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為成立。
您的案例中係買賣契約,價金為契約之必要之點,倘買方與賣方對價金部分未合意,契約尚未成立,賣方本即有拒絕交付買受物之義務。
再者,按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買方明知賣方標價錯誤,仍欲購買,恐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日前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亦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
1.買賣方對於價金未合意,賣家有權利拒絕售出商品
2.買方得知錯誤標價,仍欲以錯誤價格購買,恐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
3.於結帳櫃台處可張貼公告,聲明以電腦刷出隻價格為準,是可行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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