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家人要頂一家店
訂金50000(有收據說明是訂金)
但去看店的時候人家覺得誠意不足,又開口要了10萬
說不給錢就不給看店裡的狀況
家人就又給了10萬(此時共計15萬)
但後來協商破局,想要把後續的 10萬要回
可是對方不給
這個合理嗎?
如果打官司可以要回嗎?
謝謝回覆~
因為看來只能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見了
也希望若有專長的律師可以回覆/應聲一下
感恩!
A:
若是家人在交付15萬元時有書立文書,建議審閱文書內容,有無約定定金的處理方式。
若是未書立文書,依照民法第249條對於『定金』之規定說明如下:
1、可歸責於我方導致無法履約,定金不能請求返還
2、因為對方因素導致無法履約,對方應加倍返還定金。
3、無法履約不可歸責雙方(誰都沒錯)時,定金我方仍得請求返還。
以上針對民法定金規定向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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