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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物之瑕疵更換期限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物之瑕疵更換期限


楊OO 發問於 2017-01-11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你好,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意思指的是買受人(消費者)在無論在店面或是網路購買商品後的五年內,
隨時都可以向出賣人(賣家)提出瑕疵賠償、換貨?

如果買受人提出在購買商品後的9個月第一次使用,向出賣人提出瑕疵問題,
出賣人必須無條件做更換?買受人是否需要提出相關佐證(是第一次使用、有無碰撞過...等)?

另外,
法條中說道「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依民法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請問這個"通知"指的是哪一個通知呢?


煩請撥冗回覆,不勝感激。

民法356條 民法3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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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相關條文(356、365)的白話解釋如下:
1. 無論在網拍或實體店面購買物品,買方在取得物品後,應盡速檢查物品有無瑕疵,如果有應該由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應該要立刻通知賣方。
2. 如果買方在收到物品的當下,沒有立即檢查並通知賣方有瑕疵,則除非是不易發現的瑕疵,否則就視為承認收到的物品沒問題。
3.不易於收到物品當下馬上發現瑕疵(例如購買的房屋窗戶有瑕疵,颱風來時才發現會進水等),事後發現的當下,也要立刻通知賣方,否則就視為承認收到的物品沒問題。
4.買方在通知賣方物品有瑕疵後的六個月內,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收到物品5年後,這個解除或請求的權利即消滅。
5.但如果賣方在出賣商品的時候就知道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就不受前面4的六個月期間限制。
6.買方的瑕疵通知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只是若用口頭,可能會有舉證上的問題,故一般較建議用書面。

依您舉的例子,需先了解為何買方購買後沒有立刻檢查物品,且直至9個月後才第一次使用?
若是第一次使用就能發現的瑕疵,理論上應是只要一檢查就可以發現的,一般人也不會購買9個月後才第一次使用。
如果以上這些前提都是正確的,那麼買方要主張第365條可能會有問題,因為依第356條的規定,他沒有立即檢查並通知瑕疵,就已視為承認收到的物品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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