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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


黃OO 發問於 2017-01-06 | 台北 | 其他

Q: 甲將其屋出售給乙,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0年後乙始發覺,向甲請求遭拒,問
1.甲的理由是?憑哪個條文?
2.甲可否再將屋轉售給第3人丙,並轉移所有權給丙?
3.若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給乙後即死亡,甲的繼承丁可否重新主張事隔20年後乙始發覺的事實,認之前所有權轉移登記應不生效力,應返還於繼承人丁?
4.丁可否再就屋子,和其他人訂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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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將其屋出售給乙,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0年後乙始發覺,向甲請求遭拒,問
1.甲的理由是?憑哪個條文?
2.甲可否再將屋轉售給第3人丙,並轉移所有權給丙?
3.若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給乙後即死亡,甲的繼承丁可否重新主張事隔20年後乙始發覺的事實,認之前所有權轉移登記應不生效力,應返還於繼承人丁?
4.丁可否再就屋子,和其他人訂立買賣契約?

您好,簡要回覆如下:
一、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買售人乙因十五年的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二、甲自由與丙成立買賣契約,並基於所有權人地位移轉所有權予丙。
三、若二十年後仍同意移轉,乙是權利人,登記是有效的。時效是權利抗辯事由,非權利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由。
四、債權契約得任意訂立,像買賣契約就是如此;但是物權契約就非如此。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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