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確定頂讓者付於頂讓金3/1部分訂金後,
因為當初確定頂讓著營業項目只有說:插花花藝教室,還有親子空間,後面因為它們要家做烘培教室
我們店面的部分不提供做吃的頂讓承租,(我先前就有提到不能做吃的
現在它們不頂讓了,要求我把5萬元訂金退回,否則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但我們洽談確定頂讓日期是11/30 他用臉書跟我說確定頂讓
12/1號我們簽我收下訂金的收據
12/10號才說不頂讓
請問我現在需要退他訂金嗎
那我中間因為他的確定推掉很多人的承頂讓者
還有因爲他確定的部分我在12/1號就將店面收好且沒有營業
是不是我也可以對他提出賠償
並且不需要還給他
訂金
A:
顏小姐您好:
原則上定金是用來推定契約已成立,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可資參照。 而您與頂讓者間之頂讓契約,由於您收受定金後,推定已成立。
若因可歸責於頂讓者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毋庸返還予給付訂金之人。
建議您可留存頂讓前即明白拒絕不能為烹煮行為之證據,且對方仍依舊堅持頂讓並付訂金,訴訟中可茲舉證以維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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