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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關於不取貨&七天鑑賞期

關於不取貨&七天鑑賞期


張OO 發問於 2016-12-04 | 新竹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各位,有人跟我訂購100組零件,並主動要求我開蝦皮賣場給他
開了之後他使用貨到付款,但卻沒有取貨,造成100組零件不知道要賣給誰,也囤貨在家裡
剛剛去警局詢問,警察說可能會卡到七天鑑賞期,但我想一想他並未取貨,連鑑賞都沒有就退貨,何來七天鑑賞期?
請問各位大大,貨到付款不取貨,用刑法355是否能告成?還有不取貨提告會不會因為七天鑑賞期而失效呢?
(網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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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需有損害他人之意圖,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損害者,方構成本條犯罪。

惟實務上須證明「有損害他人之意圖」、「施用詐術」、「致生財產上損害(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恐有疑義,您的案例事實恐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但刑責上構成機會小,惟如可證明對方係施用詐術等構成要件下,仍有可能該當毀損債權罪。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原則上需收受商品後始開始計算七日鑑賞期,如自始均未收受商品,則無上開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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