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向二房東承租店面約3個月,承租期間都有按時繳納租金。昨日大房東代理人(房屋仲介)告知二房東已積欠3個月租金,大房東要與二房東解約,所以我們必須搬遷。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向二房東提出賠償(店面裝潢、搬遷費用)嗎?
A:
您好: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二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您,即必須負423條之義務,使您得使用房屋,否則即違反上開規定。
因二房東無從履行其上開義務,使台端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因而所生損害均得依民法226條「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Ⅱ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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