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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3第3項的疑問


李OO 發問於 2016-11-06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大律師:

按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自優先於公司法之適用,先為敘明。復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三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我想請教您,我對於"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這段的話有點困惑,
請問這段的意思是
(1)全部資產-全部負債=餘額,餘額X400%
(2)(全部資產-全部負債餘額)X400%

麻煩您費心替我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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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您好:


按「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定有明文。

您的問題是
「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如何解釋,解釋上應係將您公司之全部資產,扣除您公司的全部負債,其剩餘之餘額A,A之百分之四百,方為普通公司債私募之發行總額上限,供您參考。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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