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8月11付訂金給廠商,廠商承諾9月底可以給我全部的貨,但到了9月底跟我說沒辦法給我,要到10月25才有辦法,今天10月20詢問狀況,依然回答我沒有辦法如期交貨只能給我部份,並跟我說11月15一定可以全部給我,請問我假如要他寫切結書要如何寫呢?這種狀況可以要他付違約金嗎?
A:
您好:
合約的擬定沒有所謂固定的格式,需要您和廠商雙方去協議,達成供識,這邊建議您可以將和廠商協議之內容,例如:訂定廠商給付的時間,若期限屆滿時廠商未履行合約,將要給付違約金或是損害賠償,內容的部份由您和廠商自行協議,用書面的方式呈現,雙方簽名或蓋章以視負責即可。對方違反先前的約定已經給付遲延,但口頭協議比較難證明,仍建議用書面記載清楚,做為依據。
民法第229條
I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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