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公司與對方公司簽有設計合約,合約設計內容已完成。但是對方並未支付相關設計費用。屢次催討對方也並未回應 。現對方公司已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及統一編號未變更),想請問是否會影響追討相關債務的權利。
謝謝您
A:
您好:
如對方僅單純變更公司名稱,其餘股東及所經營項目皆相同,則實質上仍為同一公司,您可向對方訴請返還設計款項。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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