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
想詢問有關 購買二手商品的問題...
購買商品時 賣家沒有回答正仿問題 只強調是自己出國購買回來的商品
出貨也不是本人出貨 而是請家人代替出貨 所以 沒有商品狀況圖片 都只有事前拍好的
商品寄出前也沒有提供商品實拍
收到貨後 發現 不僅有瑕疵似乎還是仿品 ( 因為專櫃無法提供驗貨 所以只能上網尋求神人辨識 )
與賣家爭論後 賣家堅持不給退貨 說她穿時並沒有注意到瑕疵 更惡意說也許是我弄出的
並且歡迎我提告 .... 想詢問下 像這樣的狀況下究竟是哪方比較有利呢..
另外還有一點 賣場商品 他放的是專櫃的某個型號圖片 送來卻不是照片上的型號
而我是使用貨到付款方式 所以目前金額是扣留在第三方 賣場那邊
但是很怕賣場偏袒賣方....
A:
楊小姐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因網購交易往往無法得知實體商品之情況,所以按消費者保護法19條給與買方得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權利,故您得向賣方主張您得於7日內不附任何理由退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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