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是買方,與A仲介去看了房子,因A仲介服務態度不佳,服務費硬要收6%,所以沒有價格三方沒有共識,無法成交。
B仲介知道此事後主動說要前往了解,在沒有與我見面,也沒有與屋主簽約的情況下,就前往屋主住處協調價格,最後價格還是談不下來,之後沒下文。
最後我自己去找屋主,最後成交了此屋,價格為仲介報的還要再低。
現在A仲介與B仲介說要來告。
請問屋主與我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PS.屋主與A仲介為一般約,且過期。
A:
您好:
定期化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這是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仲介委託書上應該都有這條,就算契約期限已滿,賣方還是可能必須支付仲介費。
另外,買方如果當時有簽斡旋契約,上面可能也有類似的條款,以防止雙方私下成交,請您確認。但買方如果當初沒簽署斡旋契約,當然就沒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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