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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仲介費


李OO 發問於 2016-10-09 | 基隆 | 其他

Q: 請問,我是買方,與A仲介去看了房子,因A仲介服務態度不佳,服務費硬要收6%,所以沒有價格三方沒有共識,無法成交。

B仲介知道此事後主動說要前往了解,在沒有與我見面,也沒有與屋主簽約的情況下,就前往屋主住處協調價格,最後價格還是談不下來,之後沒下文。

最後我自己去找屋主,最後成交了此屋,價格為仲介報的還要再低。

現在A仲介與B仲介說要來告。

請問屋主與我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PS.屋主與A仲介為一般約,且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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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定期化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這是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仲介委託書上應該都有這條,就算契約期限已滿,賣方還是可能必須支付仲介費。
另外,買方如果當時有簽斡旋契約,上面可能也有類似的條款,以防止雙方私下成交,請您確認。但買方如果當初沒簽署斡旋契約,當然就沒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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