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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只有line的合約書,並未簽名蓋章

只有line的合約書,並未簽名蓋章


張OO 發問於 2016-10-0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為電商,有廣告商找上說明廣告,本不想購買,但廣告商口頭保證會提高業績2-30%,我回覆如無提高,我可以申請按月平均退款,他也答應,所以我就刷卡付款了,我請他加在合約書上,但一開始傳的並沒有加上去,所以我也沒簽名回傳,但廣告己經上架了,請問這樣合約算成立嗎?我有辦法要求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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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若交易雙方皆為企業經營者,則無法適用消保法規定,契約若有不足之處應以民法之規定處理。口頭承諾之內容,若雙方互相同意,亦成為契約之一部分。然而因為未明載於書面合約,日後可能會有舉證上之困難,建議留存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有利證據。
如欲解除契約,由於目前契約已經成立,應視合約中條款如何訂定,來判斷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若有可歸責對方之事由而對方不提供服務,可依民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相關條文如下供參考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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