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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藝人經紀合約解除和效力

藝人經紀合約解除和效力


陳OO 發問於 2016-10-04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由於2012年曾與某家公司簽定經紀約7年,配合一個月的合作與對方的口頭承諾有出入協調解約、對方承諾如幾年完全無配合合約將自動失效但拒絕歸還合約、談定之後無合作或聯繫、直到2016年5月對方委託友人遊說請求回去幫忙支援,約定幫忙期間將結束前對方強調合約並未失效,並已防止競業理由欲提出違反肖像權告訴約束並禁止我方與其他人的合作權利。
如果未來願意繼續配合、尊重,並繼續合作下去將不提出告訴。
請問合約是否仍有約束效力?
在沒有保障收入且工量無法負擔生活基本開銷的情況下以防止競業阻止我方接其他演藝工作是公平成立的嗎?
如何才是具體的侵犯肖像權呢?
以提出告訴加以要求繼續配合是否等同恐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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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雙方有簽立經紀約,相關權利義務應視契約有無規範,如契約已逾期失效,對方即不可再主張契約內容。
另對方提告方式屬於合法權利,應不構成恐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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