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加盟業主未在結締加盟合作關係前10天給予合約及未告知加盟所有細項,而是在店試營運後才要求反回總部簽合約,事後也無執行合約內容,例:報表製作、商圈評估等,我是否可要求解約並請求賠償?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必須有損害之發生為前提且損害之發生必須是他方有故意或過失所致。其次,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以金錢賠償之。
二、是以,若您要向加盟主提出損害賠償,您必須證明是因加盟主之行為對您有造成損害方得以主張之。
三、若您要求解約,則必須是對方有違約且得解除契約之行為及規定或契約有得撤銷之事由方可為之。
四、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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