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預購商品(手機,未看見實品),要已先付訂,到貨後發現商品不符需求,可否求退訂金?
A:
陳小姐您好:
原則上定金是用來推定契約已成立,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可資參照。
復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契約成立並履行時,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若您到貨後發現商品不符需求或有瑕疵,則屬另一事,您可藉民法之不完全給付、瑕疵擔保之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賣家返還價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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